Article 33

Repealed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

(一)选用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消防设施的调试开通检验合格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齐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报的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