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施工现场使用和存放易燃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堆放;

(二)禁止在易燃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使用明火;

(三)保证存放易燃气体钢瓶的场所通风。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