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三章 施工防火第十七条已废止施工现场使用和存放易燃化学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堆放;(二)禁止在易燃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使用明火;(三)保证存放易燃气体钢瓶的场所通风。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