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条例/第三章 施工防火第十六条已废止施工现场的易燃物品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并设置防火警示标志;易燃物品的废料立即处理。不得在建筑工程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