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有并承担《贵州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享有民族自治地方可放宽办证、办照条件的权利。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