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均可从事生产经营,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