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违反法定义务或违法生产经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