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行政执法机关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出罚款,根据本县实际,属于数额较大的,应依法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