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退赔,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