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乱收费的,责令返还给交费人,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