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用地的,由国土管理部门责令退还侵占场地;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