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严禁利用职权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强行摊派,敲诈勒索,索取财物。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