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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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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

第十八条

已废止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办私立医院、个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予准许。

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边远贫困乡镇、村兴办医疗机构。

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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