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八条已废止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申办私立医院、个人诊所等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应予准许。鼓励、支持医务人员到边远贫困乡镇、村兴办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