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购买、租赁、承包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非耕地开发,兴办绿色产业。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给予适当优惠。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