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七条已废止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教育科学文化事业。个体、私营企业申办私立学校、幼儿园,具备一定的师资、设施和安全条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予批准,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私立学校、幼儿园应遵循国家教育方针,使用国家统一教材。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