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有偿用于扶持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