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使用国有土地从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分别优惠10%-20%、30%-40%的土地出让金,国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从快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8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