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朱子文化遗存资源,打造朱子文化品牌,做好朱子文化遗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同省内外、港澳台地区以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朱子文化的传播、传承与发展。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