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允许对朱子文化遗存进行保护性利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朱子文化遗存保护与开发,投资建设朱子文化遗存保护设施。朱子文化遗存的保护性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遗存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遗存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利用朱子文化遗存或者在朱子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重大影视拍摄活动的,应当征求所在地的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