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可以对朱子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在征集、收购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原则。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