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收藏的朱子文化资料和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受赠人和借用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