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朱子文化遗存的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朱子文化遗存设施、场所的水、电、气、火以及防盗等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