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朱子文化遗存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等对朱子文化遗存原生态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