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不可移动的朱子文化遗存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因特殊需要原址重建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