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不可移动朱子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由建设单位会同所在地的县级文化文物、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经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已公布为历史建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