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对不可移动朱子文化遗存进行修缮时,应当将修缮方案书面报所在地的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