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国有朱子文化遗存的使用权人是其保护责任人,非国有朱子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是其保护责任人。朱子文化遗存由保护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修缮、保养和安全防范。

朱子文化遗存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