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国有朱子文化遗存的使用权人是其保护责任人,非国有朱子文化遗存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是其保护责任人。朱子文化遗存由保护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修缮、保养和安全防范。朱子文化遗存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