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朱子文化遗存保护的需要,依法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林木等进行收购。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朱子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