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严格控制朱子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因特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的,所在地的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时,应当保证朱子文化遗存的完整、安全,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