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第二章 名录编制第十四条有效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