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朱子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朱子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设置。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制定。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