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