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