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