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