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