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并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