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六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者辅助律师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