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根据国家机关的管理权限,由所在的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