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本办法所称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辅助人员,是指受聘于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行政管理、财务管理或者辅助律师等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