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审查认定存在利益冲突后仍然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的;

(二)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

(三)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