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
有前款第(一)项违法行为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