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期间或者解除委托后,又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的;

(二)承办业务过程中,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五)拖延、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者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