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

律师因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调整开庭日期。

人民法院决定调整开庭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