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依法行使代理权、辩护权应当受到尊重,律师按照程序进行的发言不得被随意打断。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律师提出的代理或者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律师助理随同代理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办理立案、参加庭前会议和庭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并提供工作便利。律师助理参加庭前会议和庭审主要从事记录等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代理、辩护意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