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三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因分立、合并,需要对原律师事务所进行变更或者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应当依法处理相关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提交分立协议或者合并协议等申请材料,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