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二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的,应当依法处理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务,并对章程、合伙协议作出相应修改,按照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和许可程序的规定申请变更。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