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第十四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律师事务所不公告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律师事务所自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