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和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或者法规草案修改稿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