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上饶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