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本单位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